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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在规定时间内需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通常只有以下货物可以定义为暂时进出口:
A.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B.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C.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D.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E.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F.暂时进出的货样;
G.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H.盛装货物的容器;
I.其他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注意事项: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它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 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